列印時間:113/04/26 22: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刑事訴訟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236-1 條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8 條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第 32 條
被告有數辯護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