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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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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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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6 條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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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