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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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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抗告意旨謂,抗告人前已聲請原縣審判官迴避,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應停止訴訟程序,故抗告人聲請審判官迴避後,該審判官對於抗告人之羈 押期間,固不得聲請延長,即法院亦不應率行准許云云,查該條所謂訴訟 程序,係指應急速處分以外之程序而言,本案第一審縣司法處審判官,雖 經抗告人聲請迴避,但於抗告人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向原法院聲請延長,係一種急速處分,原法院據以裁定准予延長二月 ,於法並無不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