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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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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囑託機關鑑定,並無必須命實際為鑑定之人為具結之明文,此觀同法第二 百零八條第二項,已將該法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排除,未在準用之列,不 難明瞭。原審綜合卷內相關證據為判斷,縱未命該醫院實際為鑑定之人簽 名蓋章及具結,仍不得任意指為採證違背法則。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為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所明定,卷查會計師俞某原審係以證人之身分傳喚 其到庭陳述其查帳情形,而所具之結文,亦為證人結文,該會計師提出查 帳報告,原審未命履行鑑定人具結程序,其在程序上既欠缺法定條件,即 難認為合法之證據資料,原判決竟以該會計師之查帳報告據為被告無罪之 判決基礎,自屬於法有違。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鑑定人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舊) 所列者外,應於鑑定前 具結。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診斷書為鑑定之一種,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原審對於鑑定人鑑定被害 人之傷痕,未於鑑定前命為具結,遽採為判決之基礎證據,自屬違誤。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鑑定人在第一審實施鑑定時,並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履行具 結程序,則無論該鑑定書之內容有無瑕疵,而在程序上欠缺法定條件,即 難認為合法之證據資料。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會計師因刑事案件由法院臨時指定為清算人,自應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鑑 定具結之程序,原審指定會計師清算賬簿,並未依鑑定程序令其具結,則 其報告尚難據為判決基礎。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令其具結,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所明認,該 中醫協會對於上訴人所開藥方雖曾出具鑑定書,既未依法具結,該項鑑定 難謂為合法證據。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必本其所知為公正之鑑定等 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已有明文規定,該鑑定人某某,雖已出具 診斷書,認上訴人吸食鴉片成癮,但既未經第一審依照上開程序辦理,則 該鑑定人是否負責任之鑑定,能否採用,尚不得謂無疑問。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原審認定上訴人殺死某氏,非由於精神病之作用,係以某醫院所出鑑定書 為根據,但查鑑定書中並未經負責之鑑定人簽名蓋章,又未命鑑定人具結 ,原審根據此項鑑定書而為判決,實有未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