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22:1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刑事訴訟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2 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1.
裁判字號:
廢
28 年滬上字第 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對於被告有利 及不利情形,應一律注意係一種訓示規定,並非就證據判斷所設之限制, 故該項情形是否足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證明,仍屬於法院之自由判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