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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2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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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證人之傳喚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