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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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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167-2 條
前條之異議,應就各個行為,立即以簡要理由為之。
審判長對於前項異議,應立即處分。
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長處分前,就該異議陳述意見。
證人、鑑定人於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聲明異議後,審判長處分前,應停止陳述。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67-1 條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