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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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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3 年 11 月 15 日
解釋文:
案經起訴繫屬法院後,復由檢察官違法從實體上予以不起訴處分,經 告訴人合法聲請再議,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應將原不起訴處分 撤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