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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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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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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8-3 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1.
裁判字號:
93 年台上字第 65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被害人乃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陳述被害經過,亦應依人證 之法定偵查、審判程序具結,方得作為證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