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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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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指定之保證金額,原以被告於具保停止 羈押後故意逃匿者為限,如因不可抗力發生阻礙,未能如期到案,即非故 意逃匿,自不得依據前項規定,沒入其保證金。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原為停止羈押之被告受有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時所設之制裁,如法院之傳票,誤向無權為被告代收之律 師送達,以致輾轉誤期,則被告縱未投審,顯與受有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不到者不同,自不能援引該條規定,遽以相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