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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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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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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2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1.
裁判字號:
46 年台抗字第 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 時得羈押之,固為同法第一百零一條所明定,但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 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