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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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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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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懲治叛亂條例
第 9 條
犯本條例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 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二 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徒組織,因而破獲者。
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
育。
感化教育不得延長,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除之,其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02 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