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0 07: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第 3 條
公然煽動他人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 154 條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