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1 10: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
大法官解釋(舊制)
友善列印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EN
第 12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5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8 年 06 月 22 日
解釋文:
行賄行為,不論行賄人之身分如何,其性質均與貪污行為有別,不適 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釋字第九十六號解釋仍予 維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