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9/24 08:0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懲治走私條例
大法官解釋(舊制)
友善列印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EN
第 1 條
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解釋文: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 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 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 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