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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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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 9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而怠於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二、違反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六條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三、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而不為報告或試驗者,或違
反同條第二項規定不為熟練技術員工之供給者。
四、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前半段規定,所
發之命令者。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6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經裁撤或改組時,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執行機關。
第 7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其他休息日,指應放假之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