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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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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 7 條
犯前二條之罪有妨害軍事或治安或因而擾亂金融,其情節重大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並得沒收其財產。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