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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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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 10 條
違反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發之命令者,其處罰依出版法之規
定,必要時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6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經裁撤或改組時,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執行機關。
第 7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其他休息日,指應放假之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64 條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 65 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67 條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 68 條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 69 條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 70 條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 71 條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 72 條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