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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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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EN
第 5 條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 197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