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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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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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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條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解釋文: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 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