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0:30
:::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3 年 05 月 10 日
解釋文:
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 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