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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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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261 條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60 條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