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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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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40 條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