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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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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