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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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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