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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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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66 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