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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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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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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 條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1.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2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罪,祇以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為常 業為構成要件,其是否因此得有財物,原非所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