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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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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02 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1 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