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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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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N
第 16 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就商業事件聲請調解者,除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行商業調解程序;其逕行起訴、聲請或其他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者,亦同。
商業事件審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0 條
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但提起反訴或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商業法院起訴或經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