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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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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第 40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視為調解不成立者,應作成書面,記明事由及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並由勞動調解委員會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簽名。
前項情形,應告知或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勞動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31 條
勞動調解委員會參酌事件之性質,認為進行勞動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或不能依職權提出適當方案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並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有前項及其他調解不成立之情形者,準用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