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9 17:26
:::

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二審法院受理之事件,家事庭與民事庭就事務分配有爭議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
經法院受理之事件,家事庭與民事庭就事務分配有爭議者,應由院長徵詢家事庭庭長及民事庭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所受理之事件,應本於確信,依事件之性質,適用該事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為審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