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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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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41 條
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事件經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77-20 條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