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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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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 9 條
訊問及受訊問端法院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項:
一、法庭視訊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列印庭期表並張貼於法庭外。
三、進行遠距訊問時協助視訊設備之操作。
四、前條有關結文、訊問筆錄與其他文書傳真及一週內補寄其原本至訊問端法院等事宜。
五、前條有關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領據傳真等協助事宜。
六、遇視訊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堪使用時,於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或書記官。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 )
第 8 條
遠距訊問結束後,證人、鑑定人得傳真日費、旅費聲請書兼領據,向訊問法院聲請,經審核後,由訊問法院郵寄證人、鑑定人或直接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
前項之日費、旅費,以證人、鑑定人至受訊問處所為計算基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