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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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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第 179 條
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監護之宣告。
前項裁定,準用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74 條
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裁定,於監護宣告裁定生效時,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