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18:3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家事事件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第 159 條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宣告死亡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生存陳報人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生效後,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
家事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58 條
宣告死亡程序,除通知顯有困難者外,法院應通知失蹤人之配偶、子女及父母參與程序;失蹤人另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通知之。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送達於前項所定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