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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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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1 條
依本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續行債權申報程序者,準用本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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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條
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
前項追加分配,於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後,仍得為之,並準用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第一項情形,清算程序未行申報及確定債權程序者,應續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