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15: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 39 條
法院登記處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為囑託登記時,應將囑託登記之文件及日期記載於夫妻財產契約登記簿。
登記處為前項登記後,應將登記事項黏貼於法院公告處。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104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
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
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