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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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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第 98 條
法人之登記經更正、撤銷或註銷確定者,準用第九十三條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93 條
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
除前項規定外,登記處應命將公告之繕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記處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