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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7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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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院選任之信託監察人有信託法第五十八條所定解任事由時,法院得依職權解任之,並同時選任新信託監察人。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信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指定或選任之人得解任之;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將其解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