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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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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第 71 條
前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70 條
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證書保存人之指定事件,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於裁定前,應訊問共有人。
指定事件之程序費用,由分割人共同負擔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