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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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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第 185 條
就公司重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裁定,應附理由;其認可重整計畫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172 條
公司裁定解散事件,有限責任股東聲請法院准其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事件,股東聲請法院准其退股及選派檢查人事件,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
第一項事件之裁定應附理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