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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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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破產法
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
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
一、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
二、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
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
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
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