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08 19: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破產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破產法
第 57 條
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1.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4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破產還債固法所許,惟宣告破產須以債務人不能清償所負債務為要件,而 關於該要件之是否具備,則應由管轄債務人營業所之管轄法院裁判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