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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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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第 40-1 條
依前條第一項更正之分配表,應送達於未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
前項債務人及債權人於受送達後三日內不為反對之陳述者,視為同意依更正分配表實行分配。其有為反對陳述者,應通知聲明異議人。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第 40 條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
異議未依前項規定終結者,應就無異議之部分先為分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