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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5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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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EN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所稱法院所在地之範圍,由司法院斟酌實際情形訂定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