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5:14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 91 條第 1 項所謂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係指依客觀之標 準,以通常人之注意,而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且該事由之發生與 訴訟行為逾期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而言。當事人因病居住他處,既非不能指 定他人代收送達及委任他人代為訴訟行為,其未為指定及委任致遲誤不變 期間,不能謂非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自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起訴應以訴狀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第 1 項定有 明文。當事人在行政法院以外之處所所為之準備行為,不能認為已為起訴 行為,故訴狀僅於起訴期間內付郵,而到達行政法院時已逾起訴期間者, 不生於起訴期間內起訴之效力。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 72 條第 1 項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 同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不以具有親屬關係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必要。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要旨: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 訴訟法第 242 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 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1 項 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 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 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 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 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 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 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定數額於民國 91 年 1 月 1 日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後,訴訟標的數額逾 30,000 元未逾 100,000 元之事件,於提高後始提起行政訴訟者,依簡易程序審 理。提高前已繫屬高等行政法院而於提高後尚未終結者,改依簡易程序繼 續審理;於提高前已終結而於提高後尚未確定者,其上訴或抗告均仍依通 常程序辦理。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耕地租約期滿時,出租人申請收回耕地,主管關機審核其所有收益是否足 以維持一家生活,固應以租約期滿前一年之綜合所得(因期滿當年之綜合 所得額尚未申報及核定關係),及全年生活費支出之情形為準,但若因收 回耕地而涉訟,事實審法院依法調查證據之結果,出租人之收支情形已有 變更者,自非不得以其結果為裁判之依據。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支出之旅費,並不在現行民事訴訟費用法所定費用之內,自無從認 為訴訟費用,如依民法之規定,可認為因他造之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者, 得向他造請求賠償,此項賠償請求權,不因民事訴訟法定有訴訟費用之負 擔,及民事訴訟費用法定有訴訟費用之範圍而被排除。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被上訴人在前訴訟程序提起第三審上訴,係因未繳納審判費,亦未表明上 訴理由,經第三審法院認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則被上訴人對於第二審 法院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有理由,亦僅得廢棄不當之原確定判決 ,與第三審法院駁回上訴之裁定無涉,乃原法院竟將此項裁定併予廢棄, 從而判令上訴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於法殊有未合。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因訴訟所支出之旅費,係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應認為訴訟費用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