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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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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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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7-1 條
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押收債務人之財產或拘束其自由者,應即時聲請法院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前項聲請,專屬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其自由之行為地地方法院管轄。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