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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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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聲明,旨在確定其 私權存在,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與同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起訴 之實質上意義相同。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本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二一號判例所謂債務人賠償請求權之成立,不 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乃指假扣押 (假處分) 裁定,因自始不當 而撤銷,或因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 規定而撤銷者,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 押 (假處分) 或供擔保所受損害之情形而言,並不包括假處分裁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因假處分之原 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而由債務人聲請撤銷之情形在內。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納稅義務人所欠稅款,屬公法上義務,非私法上債務關係。稅捐機關依稅 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假扣押,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 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更行起訴,是故法院就已繫屬之事件, 命為假扣押,殊無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倘因債務人之聲請,誤為命 限期起訴之裁定。債務人應不得以債權人未依該裁定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為 由,而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本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再抗告人之財產後,法院命相對人於七日內起訴, 相對人在此期間內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種附帶民事訴訟 ,旨在確定其私權存在,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 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起訴意義相同。再抗告人自不得以相對人未於期間內起 訴為由而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所定之期間,係裁定期間,非不變 期間,故債權人雖未於裁定所定期間內起訴,而於命假扣押之法院為撤銷 假扣押之裁定前起訴者,法院即不得為撤銷假扣押之裁定。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 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之所謂起訴,係指 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 而言。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侵權行為固以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惟關於假扣押裁定 ,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三 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 之損害,同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故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 ,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債務人賠償請求權之成立,即 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至債權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並對於 他債權人起訴雖受敗訴判決,但法律上既無該聲明異議人應賠償他債權人 因此所受損害之明文規定,則該他債權人對於聲明異議人如請求損害賠償 ,惟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則辦理,亦即對於聲明異議人之有故意或過失 應負證明之責。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假處分之聲請本不以本案業經起訴為限,再抗告人於聲請狀內雖僅謂願供 法院所定之擔保金額,以備賠償債務人萬一因假處分受有損害時之用,而 未明白表示準備提起訴訟對債務人有所請求,然法院於實施假處分後,因 債務人之聲請原可定期命債權人起訴,倘逾期不為起訴,亦僅生撤銷假處 分之效果,要難以此遽認其假處分之聲請為不應准許。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而未將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除外,是 債權人就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保全強制執行,不聲請假扣押而聲請假 處分,自為上開條項之所許。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於本案訴訟尚未繫屬於法院前或已繫屬法院中,均 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五條、第四百 九十九條之規定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