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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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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