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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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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得聲 請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或法院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為限,至忽視免為假執 行之聲請,不在得聲請補充判決之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